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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范本
2024-07-28 07:28:01 機械設備 0人已圍觀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合作開礦有終身合同嗎?
沒有終身合同。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
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度體系文件,合作開礦有終身合同,且合同有效。建國初及以前,我國法律法規制度未建全,對這方面的要求不是很多,造成很多礦業礦主沒有計劃和責任的開采地下資源,造成國家很多地下資源末開采完全而損失了很多國家資源。
隨著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而制定了很多有利民生的政府法規。
請問,礦山5元一噸裝車喂機口,有錢賺嗎?車油是自己的?
具體一點,挖運的話5塊錢能賠死,挖機老板的話掙大發了,有多少人,多少設備平攤這5快錢,平均一天能出多少料,一月能干多少天,因為現在環保這一塊你懂的。挖機師傅一月工資9千1萬的,平均一天300,鏟車師傅工資一月7千,平均一天200,運輸車司機一月6500左右,平均一天200。這樣大體工資一天就得小一千,這還是一人份。
在一家礦業公司工作十五年,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自己該怎么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雙方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是法定義務。若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員工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作為員工可以選擇如下方式進行維權:第一種,要求該礦業公司補簽勞動合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以及11個月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第二種,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該礦業權公司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補繳各項社會保險以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謝邀!
1.先講關于證據收集:勞動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非常的輕,幾乎都由用人單位舉證,具體的我就不列法律依據了,其他幾位答題的當中都有法條。
2.我想講的是關于未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其他幾位答主給出了錯誤的答案。題主說已在該礦業公司工作15年,但沒有簽勞動合同,從字面上來看,應該理解為公司15年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的規定,關于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題主已經過了仲裁時效,實體權利消滅。換句話說就是不能再主張了,法院也不會支持。
除非題主有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
3.關于如何維權,題主的重點是沒有交社保,建議題主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查處并責令你單位替你補交。
謝謝邀請。每次看到這個樣的問題,我都心有感觸。為何勞動者不早點識透單位的小伎倆,早點維權;為何單位一次次枉顧法律,侵犯勞動者的權益。普法、識法、用法在我國還需要大力踐行。
一:單位違反的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二:證據收集
1、工資單
單位的工資單,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檔、電子檔、系統查詢信息、每月銀行的匯款記錄、納稅證明都可以證明單位與你存在勞動關系。
2、工作證/工卡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礦山機械設備回收加工合同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